陪审团属于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分类)

2023-02-15 13:41:26
摘要: 作者:翠杰,来源:翠杰公众号。陪审团审判结果不确定,英美法庭颇多戏剧色彩,二者不仅是英美影片的精神内核,也是法庭剧吸睛所在。美国法律影片《十二怒汉》黑白影像,密闭讨论,阐述观点、说... 作者:翠杰,来源:翠杰公众号。陪审团审判结果不确定,英美法庭有很多戏剧色彩。它们既是英美电影的精神内核,也是宫廷剧的抢眼之处。美国法律电影《12怒汉》的黑白影像,闭门讨论,阐述观点,说服他人,看似平淡多余,实则精彩。这部电影设计巧妙,得益于导演希德尼·鲁迈特的倾情奉献和亨利·方达的经典演绎,成为至今难以超越的经典。既然是经典,就要有模仿。《十二公民》这部电影虽然是模仿的,但也是一部优秀的国产法制片。两部电影的设定基本相同。午夜时分,涉嫌少年弑父谋杀案,看似证据确凿、情绪激动、有偏见且盲目顺从的陪审员们,从最初的1: 11直到一致裁决。两部电影中,八号令人难忘,大方得体,心胸开阔,尽心尽力,直面质疑,分分钟精算,面对冲突勇于承担责任。随着讨论的深入,证据漏洞被一一展开,证据体系逐渐瓦解,每个陪审员都经历了剧烈的心理变化。“不要用情绪争吵,而要用思维而不是演员来评判和判断行动”可能是法律人看电影的即时感受。但是,深入思考陪审员的表现,感受评价的难度,就不得不感受到消除偏见的难度。正如《12怒汉》所说:“面对这样的事情,真的很难消除个人偏见。不管在哪里,偏见总是掩盖真相。我真的不知道真相是什么。我想没有人知道真相是什么...但是我们有合理的怀疑...这是我们司法系统中非常宝贵的一部分。除非非常确定,否则陪审团无法给被告定罪。”《12怒汉》是一部捍卫陪审团制度的电影,也是描述“陪审团审查”最成功的作品。陪审团制度要求12名陪审员达成一致裁决。在这12个背景、生活、经历不同的人当中,有的注重证据的真实,有的注重情感的共鸣。要达成协议,毫无疑问有一方不得不妥协,这无异于一场理性与感性的斗争。影片的结果是,理性战胜了感性,观众随后从怀疑和犹豫转变为对陪审团制度的信任,直至理解其精神内核。犯罪事实的认定与罪名有关,不轻。但是事实认定也是立体的、多面的,这是刑事司法最大的问题。鉴定事实的最好方法是什么?事实认定以逻辑和经验为基础,涉及常识和常识。法律人有职业理性,非法律人有普通判断力。其实一直没有定论。难怪有人质疑陪审团制度“把生杀大权交给随便从街上拉过来的人,真是疯了”。毕竟,我们永远不会忘记500人参与的苏格拉底审判。审判过程证明了“人的理性会在群体中消失”,审判结果也显示了从众心理对司法公正的损害。但即使质疑是合理的,世界变了,英美的陪审团制度一点都没变。正如《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在1982年所说,“虽然科学证明一只野蜂不会飞,但它会飞,陪审团制度也是如此。从逻辑上讲,它不应该执行司法任务,但它经常这样做。”一般认为法官是善于判断的。然而,马克思·韦伯也说过,“要理解凯撒,你不一定要成为凯撒。”普通人虽然不是法官,但可能不了解如何认定事实。陪审团制度是将证明标准诉诸于民众的共同判断,是对常识和常识的尊重,是对自然理性的推崇。与普通人的自然理性相对应的是专家的专业分析。在任何领域,专家都有知识优势,但同时,专家也可能会夸大某些知识的重要性,形成狭隘的判断观。摆脱专业知识的偏见,还原事物的本来面目,往往要靠常识,而陪审团就是建立在常识基础上的避免职业弊端的制度。正如美国法院法官弗兰克·w·威尔逊(Frank W. Wilson)所说,“几个世纪以来,陪审团制度帮助说服了全世界说英语的人,他们得到了他们需要的正义,而不是专家认为对他们有利的正义。”很多时候,专业领域的精彩成就靠的是常识。在著名的林肯辩护案中,林肯面对证人“月光照在被告的脸上,所以很明显肇事者是阿姆斯特朗”的陈述,立即指出“那晚没有月亮”,戳穿了伪证,大获全胜。辩护很精彩,但本质上无非是普通人熟悉的常识,而不是法律的精神。同样,无论是在《十二怒汉》还是《十二公民》中,对持刀动作的分析,对证言真实性的判断,对噪音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结论的得出,都不是基于法律的专业分析,而是基于普通人的常识判断,充分的讨论和足够细致的耐心。影片清楚地表明,你可以对普通人的常识判断给予足够的信心。人们根据经验的一般规律进行判断并没有什么坏处,但是司法中还是有很多案件需要特殊领域的特殊经验的帮助,有些专业知识可能超出了陪审团的理解范围。在澳大利亚众所周知的丁戈案中,被指控谋杀亲生婴儿的母亲声称丁戈的大狗带走了婴儿,帕尔梅的死因之谜成为了一个全国性的谜题。电影《黑暗中的哭泣》就是以此案为蓝本,真实再现了案件和审判的过程。庭审涉及复杂的法医证据,但两位专家对证据的解读方式完全不同,相关的专业术语也超出了陪审团的理解范围。这个案子的审理并不令人担忧。陪审团能否正确理解和评价专家证言?更令人怀疑的是,陪审员是否会根据专家的表现和个性做出直觉判断。如果是,司法机关能无所作为做出错误的司法判决吗?不可否认,查明事实有时依赖于不可言说的经验,可以称之为默会知识。陪审员可能会根据这些默会知识产生偏见,形成情感正义、直觉正义和阶级正义,这在影片一开始就有所诠释,也恰恰是陪审团制度被质疑的根源。陪审团成员没有法律背景,当然有天然的劣势。因此,为了保证司法公正,陪审团制度必须设置监督机制,如“预审、依法裁判、证据可采性规则、法官说明、无效审判、上诉审查”等。由此衍生出一系列复杂、严格、开放、不断发展的证据规则和诉讼制度,犹如“铁砂围磁石”,形成了英美司法制度的独特魅力。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巨大成本和不确定性也催生了以确定性和效率为导向的辩诉交易制度。陪审团参与审判的功能价值不是单一的,“认识论止于何处,道德取而代之”,陪审团制度除了引入事实认定的公共知识外,还具有规范价值判断的功能。在各国的实践中,司法机关与公众在司法判断上存在差距的情况并不少见。“恐龙司法”的问题在于法官没有跟进公众的司法观。陪审团法官来自人民,绝对独立于公权力,代表民意和人民良心,具有处理理性和法律冲突的优势,可以防止刑法和民意的割裂,增进人民对司法的理解和信任。相反,对于参与陪审团的人来说,参与判决本身就可以扭转公民对法治的责任和担当。正如一位陪审员所说,“我们不是来这里打架的。我们肩负着责任,这是关系到民生的大事。我们来到这个地方是为了决定一个陌生人是无辜的还是有罪的。我们不应该把它当成个人的事情。”没有完善的制度,陪审团制度有利也有弊。围绕陪审团制度存在着激烈的争议,但这一制度始终未变。而且,许多国家根据自己的地方特点借鉴陪审制度的核心,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清末,沈家本主持编纂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陪审制度。这种沿袭英美司法制度的法律移植有着明显的历史背景和政治痕迹。目前我国司法为了引入民意,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基础,这符合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参与式制度的特点。2015年,经过三年的试点探索,我国于2018年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其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边界与互动是该制度的精髓。法官需要有效的引导和提示,不能妨碍人民陪审员的独立判断,才能保证陪审员发挥实质性作用,合理引导“民间智慧”帮助结案。无论如何,让司法判决成为“通俗易懂的判决”一直是司法的期待。我们都记得,药家鑫案的“陪审团”失衡是无效的,但其中所体现的“倾听民意”的期待应该得到肯定。陪审团制度的魅力不仅在于引入“普通民意”、审判对抗和司法竞争的不确定性,还在于其独特的魅力所带来的民众的期待。近日,孙杨事件引发了人们对质证的浓厚兴趣,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公众对辩诉交易的关注和期待。随着认罪认罚从轻制度的全面推行,繁简分流的诉讼设置逐渐步入轨道,以效率为导向,以确定性为诉讼设置的公平正义,逐渐为诉讼竞争和审判不确定性预留空。对于既涉及经验判断又涉及价值权衡的案件,比如正当防卫,如果人们能够借助陪审团制度参与其中,很可能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很多制度的衍生,不仅仅是需求的成熟,还有赖于案例推动、事件发酵等意外。对于法律人来说,有些问题其实是可以提前考虑的。我们需要陪审团制度吗?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十二个公民的封闭研讨会走出学校模拟,进入司法实践,随之而来的就是审判的不确定性。为了有效地应对和说服陪审团,控辩双方都应该重新学习司法竞争,提高自己的辩护能力,努力做到游刃有余,赢得法庭。如果有,检察官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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